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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课老师两年猥亵女童二十余次!法院:判刑+四年从业禁止,筑牢未成年人防护墙
京师通州律所
2026-03-18
案例分析
辅导老师本应是孩子成长路上的引路人,却利用职业便利对未成年学生伸出魔爪,长达两年多的侵害给孩子留下终身心理创伤。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强某某猥亵儿童案,不仅依法对被告人从重惩处,更创新性适用从业禁止制度,从源头预防其再犯同类犯罪,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再添一道法治屏障。今天,我们结合这起典型案例,拆解法律要点、提炼律师建议,警惕“身边人”的侵害风险。
一、案情直击:补课班沦为侵害场所,两年猥亵二十余次
2019年7月,被告人强某某在自家开设暑期补课班,专门招收附近小学生前来补习,同村未成年女童甲(未满14周岁)也报名参加了该补课班。身为辅导老师的强某某,本应履行教育、看护职责,却利用单独为甲辅导作业的便利条件,滋生了不法念头,对年幼无知的甲伸出了罪恶之手。
从2019年7月开始,强某某多次在自己家中、驾驶的车辆内,甚至趁机会进入甲的家中,先后二十余次对甲实施猥亵行为,该侵害行为断断续续持续至2022年2、3月份,长达两年多时间。被害人甲作为农村留守儿童,缺乏足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家庭监护陪伴,在长期侵害下身心遭受严重创伤,其合法权益受到极大侵害。
案件侦破后,检察机关以强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期间,强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书面谅解。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强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等职业,期限为四年。
二、法律分析:从重惩处+从业禁止,双重守护未成年人
本案的核心在于明确猥亵儿童罪的量刑逻辑,以及从业禁止制度在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的适用价值,彰显了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的坚定态度。
1. 猥亵儿童罪的从重惩处:特殊身份+恶劣情节,依法严惩不姑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多次猥亵儿童、利用职权或特殊身份侵害儿童等情形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强某某作为补课老师,对被害人负有教育、看护的特殊职责,却利用职业便利多次猥亵未满14周岁的女童,且侵害持续时间长、次数多,还进入被害人住所实施侵害,属于情节恶劣情形,依法应当从重惩处,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2. 从业禁止的适用:源头预防,斩断再犯链条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明确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强某某利用开办未成年人补课班的职业便利实施猥亵犯罪,其再犯同类犯罪的风险较高,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四年从业禁止,正是通过限制其职业资格,从源头堵塞再犯漏洞,防止其再次接触未成年人、实施侵害行为,为未成年人构建起一道“职业防火墙”。
3. 认罪认罚与量刑平衡:悔罪可从宽,但底线不放松
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对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被告人,可依法从宽处理,但这绝不意味着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降格处理。本案中,法院虽考量了强某某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的情节,但并未因此降低惩处力度,在依法判刑的同时叠加从业禁止,既体现了对悔罪行为的认可,又坚守了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从严惩处的底线,实现了惩戒、预防与修复的有机统一。
三、律师建议:多方协同,筑牢未成年人身边防护网
结合本案暴露出的校外培训监管漏洞、留守儿童保护薄弱、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不足等问题,律师从司法机关、监管部门、家庭、学校四方出发,给出针对性建议,构建全方位保护体系。
1. 给司法机关:强化精准履职,延伸保护触角
•从严打击特殊身份侵害行为:
对教师、培训人员、监护人等利用特殊身份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坚持“快侦快诉快判”,依法从重惩处,同时精准适用从业禁止、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实现惩戒与预防双重效果。
•强化被害人权益保障:
办案中注重保护被害人隐私,避免二次伤害,同时联动心理机构为被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干预服务,协调落实司法救助,帮助被害人走出创伤、回归正常生活。
•加强案例普法引导: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开展专题宣讲等形式,向社会普及猥亵儿童罪、从业禁止等法律知识,明确违法成本,形成有力震慑。
2. 给监管部门:压实监管责任,规范校外培训市场
•严格准入审核:
对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开展全面排查,核查办学资质、人员背景,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有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从业经历的人员坚决排除在教育培训行业之外。
•强化日常监管:
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巡查力度,重点监管一对一辅导、异地授课等易出现侵害风险的场景,督促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装监控设备并留存影像资料,防范侵害行为发生。
•畅通举报渠道:
公布举报电话、邮箱等线索收集方式,鼓励家长、学生、群众举报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置,形成监管闭环。
3. 给家庭:筑牢监护底线,教会孩子自我保护
•谨慎选择培训机构及人员:
为孩子选择补课班时,优先选择资质齐全、口碑良好的机构,了解辅导老师的背景信息,尽量避免让孩子单独与异性老师在密闭空间相处。
•强化安全教育引导:
破除“谈性色变”观念,尽早教会孩子认识身体隐私部位,明确告知孩子“任何人不得随意触碰”,若遭遇侵害要第一时间向家长、老师求助,切勿忍气吞声。
•关注孩子身心状态:
尤其是留守儿童家庭,要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密切关注孩子的情绪变化、行为异常,发现孩子出现自卑、恐惧、厌学等情况时,及时沟通了解原因,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4. 给学校:强化教育干预,搭建校园防护屏障
•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
将防性侵、自我保护知识纳入校园法治课程,通过案例讲解、情景模拟等形式,提升学生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让学生学会识别侵害、拒绝侵害、勇敢求助。
•建立预警干预机制:
关注学生的异常表现,对与校外人员接触频繁、情绪波动较大的学生主动关心,发现疑似侵害线索后,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上报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处置。
•加强家校联动提醒:
定期向家长推送未成年人保护知识、典型案例,提醒家长重视校外培训中的安全风险,引导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形成家校共育的保护合力。
四、结语:以法为盾,守护未成年人纯净成长环境
强某某猥亵儿童案的判决,不仅让不法分子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更以从业禁止的制度约束,从源头遏制了再犯风险,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未成年人的坚定决心。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干净安全的环境,而利用职业便利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不仅践踏了法律底线,更摧毁了孩子的童年,伤害了家庭的希望。
守护未成年人,需要司法机关利剑高悬,以最严厉的惩处、最全面的保护筑牢法治底线;需要监管部门主动作为,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密的防控堵塞风险漏洞;需要家庭、学校倾心守护,以最细致的关爱、最扎实的教育教会孩子自我保护。唯有多方协同发力,织密未成年人身边的防护网,才能让每一位孩子远离侵害,在阳光下无忧无虑地成长。愿每一份童真都能被温柔守护,愿每一个教育从业者都能坚守初心,愿法治的阳光照亮未成年人成长的每一个角落,让侵害行为无处遁形。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
- END -
京师通州律所律师
陈维
管委会副主任
陈维
,双证律师(
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武汉大学学士,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电视连续剧《乌兰牧骑》法律顾问,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兼职教授,通州区律师行业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委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客座教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承办多起
刑事辩护、
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案件有:
北京胡某诈骗不予批捕案
,
北京李某非吸不予批捕案
,
鄂尔多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母猪肉)发回重审案
,
河南永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商砼)发回重审案
,
安徽黄山卓某70亿元集资诈骗案
,
广东江门廖某/山西大同段某/齐齐哈尔于某/湖北恩施蔡某/河北唐山芦某等多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等。
知识产权案件
:大连抚顺庞某假冒专利无罪及国家赔偿案、四川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申请案、某混凝土检测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刑事、刑民交叉案件:
内蒙某企业家非法采矿罪不予起诉案、股东吴某不予追加被执行人案。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振越建设集团破产重整案、八达置业合并重整案、雅迪纤维破产清算案等。案例或入选中国法网案例库或《建筑时报》专刊报道。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民商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企业合规建设、企业重组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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