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专题篇:以罚立规 护航成长

京师通州律所
2026-03-17

普法宣传


法律条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66号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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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罚立规护航成长


从第五十二条家庭监护责任的锚定,到第五十三条专项罚则的落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完成了“义务设定-责任追究-惩戒落地”的完整闭环。第五十三条并非孤立的处罚条款,而是精准瞄准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三项核心义务,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主体划定刚性红线。这一条款以明确的罚款额度和追责范围,倒逼相关主体主动履责,破解“义务虚化、惩戒模糊”的行业痛点,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今天,我们结合法条原文、监管要求与实践场景,全方位拆解第五十三条的处罚逻辑、适用边界与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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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要义:第五十三条的“惩戒+兜底”双重逻辑


《条例》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教育、电信、公安、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款聚焦三类关键违规行为,构建了“先整改后惩戒、双主体追责”的清晰逻辑,凸显两大核心导向:

一、精准惩戒:锁定三类高频违规场景。

条款对应的三条前置条款,分别覆盖“监督配合与投诉举报”“未成年人专属产品功能”“私密信息保护”三大核心领域,均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中的高频风险点,惩戒范围精准且靶向明确,避免“一刀切”处罚。


二、权责对等:双主体追责强化约束。

既对违规单位处以5万至50万元罚款,又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万至10万元罚款,实现“单位担责+个人追责”双重约束,破解“法不责众、责任悬空”的难题,让每一层级的管理者都绷紧合规之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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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线拆解:三条前置条款对应的“不可碰义务”


理解第五十三条,核心是明确其对应的三条前置条款义务边界,任何一项义务的缺位,都将触发处罚机制。结合《条例》原文及监管实践,三大义务具体落地要求如下:

红线一:违反第七条——拒不配合监督、隐匿投诉渠道

《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主体,需接受政府与社会监督,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同时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渠道并显著公示,及时受理处置投诉举报。这一义务是监管部门开展工作、公众维护权益的基础,缺位将导致保护链条断裂。

典型违规场景包括:刻意规避监管检查,隐匿用户数据、工作台账;未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方式,或设置复杂流程阻碍投诉;对公众投诉举报拖延处置、敷衍了事,导致未成年人权益受损扩大。某社交平台因未公示投诉举报入口,被用户举报后经监管部门核查,认定违反第七条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若逾期未改将触发第五十三条罚款。

红线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三款——未成年人专属产品功能缺失

《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结合条款上下文)核心要求,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终端产品,需具备三大核心功能:有效识别违法及不良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预防沉迷网络并便于监护人履职。这类产品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重要工具,功能缺失等同于“防护失效”。


典型违规场景包括:未成年人专用APP未搭建不良信息识别系统,导致暴力、低俗内容流入;专属智能终端未设置个人信息保护模块,随意收集未成年人敏感信息;保护软件缺乏时长管控、监护人远程管理功能,无法实现防沉迷目标。某厂商生产的未成年人专用学习平板,因未具备不良信息识别功能,被监管部门查处,适用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红线三: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泄露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未处置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结合条款上下文)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未成年人发布的个人信息中含私密信息时,需及时提示用户,并采取停止传输、删除信息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未成年人私密信息一旦泄露,将面临人身、财产双重风险,这一义务是隐私保护的最后防线。


典型违规场景包括:发现未成年人在平台发布住址、联系方式、隐私影像等信息后,未及时提示或拦截;已泄露的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未采取删除、屏蔽措施,导致信息在网络传播;接到私密信息泄露投诉后,未快速处置引发二次侵害。某短视频平台因未及时拦截未成年人发布的隐私视频,导致视频扩散,被认定违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面临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罚款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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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落地:梯度惩戒与适用边界


第五十三条构建了“责令改正+罚款追责”的梯度惩戒体系,并非一旦违规即直接罚款,而是兼顾纠错与警示,具体适用规则如下:

一、第一梯度:责令改正,限期补位

对首次违规、情节较轻,未造成未成年人权益实质损害的,监管部门先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例如,未显著公示投诉举报渠道但及时补正、未成年人产品功能存在瑕疵但快速优化、私密信息泄露后立即处置并消除影响的,可免于罚款,仅需完成整改并接受后续监督。


二、第二梯度:罚款追责,双重处罚

对拒不改正,或违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启动罚款程序: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具体金额根据违规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态度综合判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部门负责人、产品经理)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如一线审核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实现“权责对应”。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多次违规被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违规行为导致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大规模泄露、遭受网络侵害;引发恶劣社会影响,损害公众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信任。

三、延伸后果:叠加其他法律责任

若违规行为同时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行政+民事+刑事”的多重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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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路径:规避红线的三大核心动作


落实第五十三条要求,核心是守住三条前置条款的义务底线,结合前文合规逻辑,相关主体需从三方面筑牢防护:

一、对标第七条:完善监督配合与投诉机制

主动建立与监管部门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备好用户数据、审核台账等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在平台首页、APP弹窗、产品说明书等显著位置,公示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入口,简化投诉流程,确保24小时内响应、7日内处置完毕,并留存处置记录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标第十九条第三款:补齐未成年人产品功能短板

针对未成年人专属产品与软件,逐项核查功能达标情况:搭建精准的不良信息识别与拦截系统,覆盖文本、图像、音频等多形态内容;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模块,仅收集必要信息,禁止过度采集;优化防沉迷与监护功能,支持时长管控、内容筛选、监护人远程管理,确保功能实用有效。


三、对标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筑牢私密信息保护防线

建立未成年人私密信息识别与处置机制,通过算法监测与人工审核联动,及时发现未成年人发布的私密信息;第一时间向用户发送提示,同步采取停止传输、删除、屏蔽等措施,防止信息扩散;建立应急处置预案,对已泄露的信息快速溯源、清理,联动公安部门防范二次侵害,同时对接监护人做好安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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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思考:罚则背后的“合规导向”


第五十三条的立法深意,并非以处罚为目的,而是通过明确的惩戒标准,引导相关主体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履责”。第七条的监督配合义务、第十九条的产品功能义务、第三十八条的隐私保护义务,均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基础环节,任何一环的缺位,都可能导致整个保护体系失效。

从家庭监护的强化,到企业义务的落地,再到罚则的兜底,《条例》构建的每一项制度,都在传递“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对相关主体而言,守住第五十三条划定的三条红线,不仅是规避法律风险,更是履行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唯有主动筑牢防护,才能实现企业发展与未成年人保护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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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罚为戒,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基石


《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刚性罚则,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让每一项前置义务都有了落地的保障。从配合监督、完善产品功能,到守护隐私信息,每一项合规动作,都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实守护。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个人信息处理者等主体,唯有将三条前置义务刻进运营基因,以合规为底线,以保护为责任,才能规避处罚风险,赢得社会信任。毕竟,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没有“缓冲地带”,唯有以罚为戒、主动履责,才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清朗、安全的网络天空。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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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通州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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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爽
金融投融资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
刘爽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金融投融资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京师律所(全国)商事仲裁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北京中心研究员,北京新闻广播《警法在线》栏目特约嘉宾。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投融资法律服务、公司日常经营及合规法律服务、兼并收购及重组改制法律服务、私募基金设立及合规运营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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