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法宣传
一、主体聚焦:锁定“直接服务型”基层阵地。
不同于第五十条覆盖的政府监管部门,第五十一条专门针对与未成年人日常接触最密切的基层机构,这类主体是网络保护知识传递、风险干预、服务供给的“最后一公里”,其履职质量直接关系未成年人的保护体验。
二、监管对应:实行“归口管理”问责机制。
明确教育部门监管学校,文化和旅游部门监管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社区由民政等部门统筹督导,实现“谁主管、谁负责”,避免监管碎片化,确保问责精准落地。
三、惩戒适度:坚持“整改为先、追责为辅”。
延续梯度惩戒原则,先责令改正给予纠错空间,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再严肃处分,既守住法律底线,又兼顾基层机构的履职实际,引导主动补位而非被动追责。
一、学校:筑牢“教育+干预”双防线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集中教育阵地,需承担核心履职责任。一方面要将网络保护教育纳入日常教学,通过法治课堂、案例讲解等形式,提升未成年人防沉迷、防网络欺凌、防网络诈骗的意识与能力,正如最高检“反诈进校园”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联合学校开展专项宣教,从源头规避未成年人卷入网络犯罪的风险;另一方面要建立精准干预机制,及时识别学生网络沉迷、被欺凌等倾向,联动监护人及相关部门处置,若对学生因沉迷网络诱发盗窃、被利用出租银行卡等问题视而不见,未及时干预教育,将被认定为履职缺位。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办理的高某某盗窃案中,学校若能早发现学生沉迷游戏代练、大额充值的异常,及时介入引导,便可有效避免犯罪发生。
二、社区及群团阵地:搭建“服务+支持”生态圈
社区、青少年宫等机构需发挥基层服务优势,补齐家庭监护短板。社区要配合民政、教育部门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针对监护缺位导致未成年人无节制用网的家庭,提供针对性帮扶,如最高检孙某某案中,社区联动检察机关、妇联开展异地帮教,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戒除网络依赖、回归社会;同时要开展常态化公益宣传,通过宣传栏、亲子活动等形式,普及科学用网知识。图书馆、文化馆需规范公共网络服务,屏蔽不良信息,设置未成年人专属上网区域并落实时长管控,避免成为未成年人无约束上网的“灰色地带”,若放任未成年人在公共区域浏览有害信息,将触发问责。
三、协同联动:打通“基层-部门”对接通道
基层机构并非孤立履职,需主动对接第五十条规定的政府部门,形成联动合力。学校发现校园网络欺凌、涉网络犯罪线索,需及时上报教育、公安部门;社区排查到辖区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隐患,要同步反馈主管部门;青少年宫等机构要配合网信、文旅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落实网络服务规范。若基层机构隐瞒问题、拖延上报,导致未成年人侵害风险扩大,将被认定为履职失职,承担相应责任。
第一层级:责令改正,限期补位
对履职不到位但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例如,学校未开展网络保护专题教育、社区未落实家庭教育指导义务、图书馆未屏蔽公共网络不良信息的,需在规定期限内完善措施,整改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主管部门将跟踪复核,确保整改见效。
第二层级:处分追责,严肃问责
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撤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因履职缺位导致未成年人卷入网络犯罪、遭受严重网络欺凌或性侵、引发恶劣社会影响等。如学校因未及时干预学生网络沉迷,导致多名学生出现心理问题或诱发犯罪,校长及相关班主任将被严肃追责。
第三层级:信用约束,影响长效发展。
被追责的基层机构将被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影响评优评先、资源分配;相关责任人的处分情况将记入个人档案,影响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对依赖政府扶持、社会信任的基层服务机构而言,这种信用损失将直接影响服务开展,形成“一处失职、处处受限”的约束效应。
一、学校:建立“教育-识别-干预”闭环
将网络保护纳入德育与法治课程,定期开展“反诈”“反网络欺凌”主题教育,邀请检察官、民警进校园以案释法;建立班主任巡查、心理老师筛查、同学互助的识别机制,对沉迷网络、异常消费的学生重点关注;联动监护人制定个性化引导方案,对有偏差行为的学生,联合司法社工开展矫治教育,从源头化解风险。
二、社区及群团阵地:完善“服务-宣传-管控”机制
社区组建网络保护志愿服务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等服务,重点帮扶监护薄弱家庭;图书馆、青少年宫规范公共网络使用规则,安装不良信息屏蔽软件,明确未成年人上网时长限制,安排专人巡查管控;定期开展亲子网络安全体验活动,传递科学用网理念,营造健康氛围。
三、联动协同:打通基层与部门的对接通道
建立与教育、公安、网信等部门的常态化沟通机制,明确线索上报流程与处置时限;主动对接检察机关、妇联等组织,引入专业力量开展宣教与帮教;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同步最新监管要求,确保履职不跑偏、不缺位,形成“基层落实+部门督导”的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