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专题篇: 筑牢网络空间“防护墙”的惩戒保障

京师通州律所
2026-03-20

普法宣传


法律条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66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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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网络空间“防护墙”的惩戒保障

 

从第五十四条针对重点平台的分级重罚,到第五十五条覆盖全品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惩戒补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惩戒体系实现了“重点突破+全面覆盖”的完整闭环。第五十五条精准瞄准网络内容治理、未成年人专属服务等核心风险领域,以“梯度处罚+资格剥夺”的双重约束,破解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轻义务、低合规”的痛点,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防护墙”提供坚实的惩戒保障。无论是中小平台还是特色服务提供者,只要触碰红线,均将面临明确且严厉的法律后果。今天,我们结合法条原文、监管实践与典型场景,全方位拆解第五十五条的惩戒逻辑、义务边界与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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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要义:第五十五条的“全覆盖+强约束”惩戒逻辑

 

《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影、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或者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条款围绕两类核心违规行为,构建了“宽严相济、全域管控”的清晰逻辑,凸显三大核心导向:

一、主体全覆盖:打破“重点平台之外无重罚”误区。

不同于第五十四条聚焦高影响重点平台,第五十五条覆盖所有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无论是大型平台的细分业务,还是中小服务商的专项服务,只要违反对应义务,均需承担责任,实现惩戒无死角。


二、惩戒梯度化:从警示纠错到资格剥夺层层加码。

构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小额罚款→暂停业务/停业整顿→吊销执照+高额罚款”的三级惩戒阶梯,既给予违规主体整改空间,又对恶意违规、屡教不改的行为重拳打击,确保惩戒力度与违规情节匹配。


三、多部门协同:避免监管碎片化。

明确网信、公安、文旅等多部门按职责监管,形成执法合力,破解“单一部门执法力度不足、跨领域违规难处置”的难题,确保惩戒措施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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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根基:第五十五条对应的两大“不可触碰红线”

 

理解第五十五条的核心,在于明确其对应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前置义务——这两条条款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关键环节,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合规底线,也是触发第五十五条惩戒的核心依据:

红线一:违反第二十四条——网络内容治理失职

《条例》第二十四条围绕网络内容管控设定核心义务,核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内容审核机制,坚决防范和抵制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同时不得利用算法推荐、排行榜等机制推送不良内容。这是守护未成年人网络视野的第一道防线。


典型违规场景包括:未建立内容审核台账,放任暴力、低俗、拜金等不良信息在平台传播;短视频、社交平台利用算法向未成年人推送诱导沉迷、三观扭曲的内容;对用户上传的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信息未及时删除、屏蔽,导致危害扩散。某中小社交平台因未落实内容审核义务,放任用户发布侮辱未成年人的言论,被监管部门依据第二十四条责令整改,若逾期未改将触发第五十五条罚款。

红线二:违反第二十五条——未成年人专属服务缺失

《条例》第二十五条聚焦未成年人专属服务规范,核心要求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需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配备相应的保护功能,同时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消费的陷阱。这一义务针对性解决未成年人专属服务“重形式、轻保护”的问题。


典型违规场景包括:未成年人学习类APP嵌入大量诱导点击的广告,干扰正常使用;专门供未成年人使用的音频平台未设置不良内容过滤功能,混入低俗段子;未成年人专属社区未建立监护干预入口,导致未成年人遭遇网络欺凌后无法及时求助。某未成年人教育平台因违规嵌入诱导消费广告,被认定违反第二十五条,面临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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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落地:三类违规情形的处罚标准与适用边界

 

结合法条规定与监管实践,第五十五条的梯度惩戒对应不同违规情节,精准匹配处罚力度,形成清晰的行为约束导向,确保“违法有代价、整改有压力”:

一、一般违规:警告整改+没收所得+小额罚款

针对首次违规、情节较轻,未造成未成年人实质损害的情形,监管部门先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同时没收因违规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如违规广告收入、诱导消费收益),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例如,平台未及时清理单条不良信息,经提醒后立即处置并完善审核机制,此类情形适用第一层级惩戒,以纠错警示为主。


二、拒不改正:暂停业务+停业整顿

对经责令整改后仍不落实义务,或多次出现同类违规的主体,监管部门将升级惩戒措施,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产停业,强制其整改。例如,某平台被责令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后,仅做表面功夫,仍有不良信息传播,监管部门可依据第五十五条责令其暂停内容更新业务,直至整改合格。这一层级惩戒直接冲击主体核心经营活动,倒逼其重视合规。


三、情节严重:吊销执照+高额罚款

这是第五十五条最严厉的惩戒层级,适用于违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因违规导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损害;违法所得巨大(100万元以上);多次违规被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引发重大舆情,损害公众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信任。


此类情形将面临双重重罚:对主体,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彻底剥夺经营资格,同时按违法所得处1-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或不足100万元的,处10-100万元罚款;对整个行业而言,此类惩戒形成强力震慑,推动全行业敬畏合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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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路径:规避红线的三大核心动作

 

面对第五十五条的严厉惩戒,网络服务提供者需紧扣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义务,主动构建合规体系,从源头规避违规风险,具体可从三方面发力:

一、筑牢内容防线,落实审核责任

对标第二十四条要求,建立“算法筛查+人工复核”双重内容审核机制,细化未成年人不良信息识别清单,覆盖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形态内容;优化算法推荐逻辑,对未成年人用户屏蔽不良内容推送,杜绝流量至上凌驾于保护之上;建立内容审核台账,留存处置记录,确保可追溯,主动配合监管部门检查。


二、优化专属服务,补齐功能短板

针对未成年人提供的服务,逐项核查保护功能达标情况:学习类、娱乐类产品需清理诱导广告、消费陷阱;社交类产品需增设监护干预入口、网络欺凌举报通道;所有未成年人专属服务需定期开展用户体验评估,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功能设计,确保服务适配、保护有效。


三、健全合规机制,主动应对整改

建立常态化合规自查机制,定期排查内容治理、专属服务等环节的合规漏洞,建立问题台账限期整改;明确专人负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对接监管部门的整改要求,确保整改及时、到位;留存合规自查记录、整改报告,为应对监管检查提供支撑,避免因整改滞后触发更严厉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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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背后的“全域保护理念”

 

第五十五条的立法深意,在于以全域覆盖的惩戒机制,填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监管盲区”。此前第五十四条针对重点平台的分级惩戒,解决了“头部平台保护不力”的问题;而第五十五条则聚焦中小平台、细分服务提供者,破解了“小众平台无人管、轻微违规无人究”的困境,形成“重点严惩+全面管控”的治理格局。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第五十五条的惩戒并非“约束枷锁”,而是合规发展的“指南针”。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力度,直接决定平台的社会认可度与长远发展空间。唯有主动落实内容治理、专属服务等义务,才能在严厉的惩戒约束下规避风险,实现商业价值与社会责任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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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以惩戒为盾,守牢清朗网络空间


《条例》第五十五条以刚性惩戒为保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筑牢了最后一道防线。从重点平台的分级重罚,到全品类主体的全面管控,从内容治理的严格约束,到专属服务的精准规范,《条例》的每一项惩戒措施,都彰显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初心。

网络服务提供者唯有敬畏法律底线,主动落实合规义务,以内容审核筑牢防线,以专属服务守护成长,才能在惩戒机制的约束下行稳致远。毕竟,未成年人网络空间的清朗,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的主动担当,唯有人人尽责、违法必究,才能为孩子们撑起一片安全、健康的网络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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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师通州律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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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祖宇
执行主任
宋祖宇律师,现任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曾在北京大学学习法律,获本科文凭,而后,在中国政法大学参加在职博士研究生班学习法律。担任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中心客座教授。2018年执业于京师西藏自治区拉萨分所,并在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执业5年,在异常艰难的雪域高原辛勤工作拼搏5年,铸就了他坚韧的意志力。

调入京师通州分所任执行主任期间,积极参与全所律师抗击疫情,开展村居行等公益活动,积极参加学法打卡普法活动。作为京师通州律所的执行主任,积极投身于北京城市副中心法治建设,深度参与通州区司法局、律师协会牵头的《北京城市副中心法律服务产品100+》研发工作,取得良好成绩。

其代理的河南永城洪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黑龙江于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北京市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今年春夏之际,应邀前往北京物资学院给本科和硕士生作毕业前就业辅导,获得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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