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专题篇:分级惩戒强约束 筑牢未成年人网络防护网

京师通州律所
2026-03-19

普法宣传


法律条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66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01



分级惩戒强约束 筑牢未成年人网络防护网

 

从第五十三条针对特定违规的精准罚款,到第五十四条聚焦重点平台的分级惩戒,《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惩戒体系愈发立体严苛。第五十四条专门瞄准“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对未成年人群体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以“梯度处罚+资格限制”的双重约束,破解重点平台保护义务虚化、违规成本偏低的痛点,通过层层加码的惩戒力度,倒逼平台将未成年人保护嵌入运营核心。今天,我们结合法条原文、监管逻辑与实践场景,全方位拆解第五十四条的惩戒价值与合规要求。



02



条款要义:第五十四条的“精准惩戒逻辑”


《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网信、新闻出版、电信、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
这一条款围绕重点平台义务构建了“分层施策、重罚顶格”的逻辑,凸显三大核心导向:

一、主体聚焦:锁定高影响平台精准发力。

不同于第五十三条覆盖全品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第五十四条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用户集中、影响力大的平台(如短视频、社交、游戏类头部平台),这类平台的保护措施直接关系海量未成年人权益,需通过更严惩戒压实责任。


二、梯度惩戒:从警示到顶格形成闭环。

构建“警告整改→百万级罚款→千万级/营业额占比罚款+资格限制”的三级惩戒阶梯,既给予平台纠错空间,又对恶意违规、情节严重的行为重拳打击,破解“惩戒不足震慑”的难题。


三、权责对等:个人追责与资格限制双加码。

不仅对平台处以高额罚款,更对责任人罚款并增设行业禁入限制,从个人利益与职业发展层面形成约束,避免“企业担责、个人免责”的责任悬空。




03



义务根基:第五十四条对应的“重点平台核心义务”


第五十四条的惩戒均基于《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义务违反,该条款明确了高影响平台的六项核心义务,是平台合规的底线,也是惩戒认定的核心依据,具体可拆解为三大关键维度:

维度一:全流程保护设计义务(对应第一项)

平台需在产品设计、研发、运营全阶段,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定期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影响评估。这意味着保护不能是“事后补救”,而要前置到产品基因中,比如短视频平台在算法推荐设计时,需优先推送有益内容,规避诱导沉迷的流量机制;游戏平台在玩法研发时,需屏蔽可能引发未成年人心理不适的暴力元素。未开展评估或评估流于形式,均属于违规。


维度二:核心保护功能落地义务(对应第二、四、六项)

平台需完善未成年人模式/专区,便利未成年人获取健康内容;制定专门规则明确平台内经营者的保护义务,公示未成年人维权途径;每年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监督。典型违规场景包括:未成年人模式功能残缺,无法有效过滤不良信息;未公示维权渠道,导致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后求助无门;社会责任报告虚假,隐瞒违规问题。


维度三:违规主体处置义务(对应第五项)

对平台内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经营者,平台需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切断侵害传播渠道。这是平台的“守门人”义务,若发现平台内存在诱导未成年人消费、传播低俗内容的账号,却放任其运营、未采取处置措施,即构成该项义务违反,也是第五十四条中“情节严重”的核心情形之一。




04



分级惩戒落地:三类违规情形的“处罚标准与适用”

 

结合法条与监管逻辑,第五十四条的分级惩戒对应不同违规情节,精准匹配处罚力度,形成清晰的行为约束导向:

一、一般违规:警告整改+没收违法所得

针对首次违规、情节较轻,未造成未成年人实质损害的情形,监管部门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同时没收因违规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例如,平台未按时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但及时补正并公示;未成年人模式存在轻微瑕疵,接到通知后快速优化,此类情形适用第一层级惩戒,以纠错警示为主。


二、拒不改正:百万级罚款+个人追责

对经警告后仍不整改,或多次出现同类违规的平台,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1万至10万元罚款。比如,平台被责令完善未成年人模式功能后,仅做表面修改,未解决核心漏洞;多次未开展保护影响评估,经监管部门约谈后仍无改进,均将触发该层级处罚。


三、情节严重(聚焦第一、五项):顶格重罚+资格限制

这是第五十四条最严厉的惩戒层级,仅针对违反“全流程保护设计”和“违规主体处置”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包括:因违规导致未成年人遭受大规模侵害(如私密信息泄露、网络欺凌蔓延);故意规避监管,伪造保护评估报告、隐瞒违规线索;违规获利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此类情形将面临“双重磅处罚”:平台处5000万元以下或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取较高者),可被暂停业务、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照;责任人处10万至100万元罚款,同时被禁止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高管及未成年人保护负责人,彻底阻断其在行业内的从业空间。



05



合规路径:重点平台如何规避分级惩戒风险?

 

面对第五十四条的严苛惩戒,高影响平台需将合规融入运营全流程,针对性补齐义务短板,构建“预防-自查-整改”的闭环体系:

一、前置保护:筑牢全流程合规防线

建立产品上线前的未成年人保护审核机制,未通过保护影响评估的产品不得上线;定期开展专项评估,每季度至少一次,邀请外部专家参与,确保评估客观有效;将保护要求嵌入算法、运营规则,避免流量至上凌驾于未成年人保护之上。


二、强化执行:落地核心保护功能

优化未成年人模式,完善内容过滤、时长管控、监护人管理功能;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维权渠道,建立未成年人诉求快速响应机制,确保72小时内处置完毕;如实编制社会责任报告,主动披露保护工作成效与不足,接受社会与监管监督。


三、严守底线:落实违规主体处置义务

搭建平台内经营者动态监测机制,通过算法与人工审核联动,快速识别侵害未成年人的账号与内容;建立“零容忍”处置规则,对确认违规的经营者立即下架商品、关闭账号、停止服务,并留存处置记录备查;主动对接监管部门,及时上报重大违规线索,争取合规主动性。




06



惩戒背后的“保护与发展平衡”

 

第五十四条的立法深意,绝非单纯“重罚施压”,而是通过明确的惩戒边界,引导重点平台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赋能”。高影响平台聚集了海量未成年人用户,既是风险高发地,也是网络素养教育、健康内容供给的主阵地。分级惩戒的本质,是用法律刚性倒逼平台承担社会责任,将未成年人保护转化为产品竞争力。

从第五十三条的精准罚款,到第五十四条的分级惩戒,《条例》构建的惩戒体系,既覆盖全品类违规行为,又聚焦重点平台关键风险,形成“宽严相济、精准发力”的治理格局。对平台而言,守住第五十四条的合规底线,不仅是规避处罚,更是赢得家庭信任、实现长远发展的核心前提。

图片

结语:以分级惩戒为尺,守牢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线


《条例》第五十四条以层层加码的分级惩戒,为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影响力强的网络平台,划定了不可逾越的保护红线。从警告整改到顶格重罚,从企业担责到个人追责,每一项惩戒措施都彰显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原则。

重点平台唯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义务刻进运营基因,以全流程保护设计筑牢根基,以严格执行守住底线,才能在分级惩戒的约束下实现合规发展。毕竟,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决定着平台的社会价值与发展高度,唯有以罚为戒、以责为要,才能为亿万未成年人撑起一片清朗、安全的网络天空。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 END -




京师通州律所律师



图片
陈维
管委会副主任
陈维,双证律师(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武汉大学学士,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研究员,电视连续剧《乌兰牧骑》法律顾问,北京培黎职业学院兼职教授,通州区律师行业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委员,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客座教授,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承办多起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案件有:
北京胡某诈骗不予批捕案北京李某非吸不予批捕案鄂尔多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母猪肉)发回重审案河南永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商砼)发回重审案安徽黄山卓某70亿元集资诈骗案广东江门廖某/山西大同段某/齐齐哈尔于某/湖北恩施蔡某/河北唐山芦某等多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等。
知识产权案件:大连抚顺庞某假冒专利无罪及国家赔偿案、四川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申请案、某混凝土检测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案。
刑事、刑民交叉案件:内蒙某企业家非法采矿罪不予起诉案、股东吴某不予追加被执行人案。
企业破产重整案件:振越建设集团破产重整案、八达置业合并重整案、雅迪纤维破产清算案等。案例或入选中国法网案例库或《建筑时报》专刊报道。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民商事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企业合规建设、企业重组重整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