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京师通州律所韩艳艳律师代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从立案到委托人拿回工程款,两个月圆满高效结案。面对“合同相对方为空壳公司”“存在仲裁条款”的双重困境,韩艳艳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巧妙的诉讼策略,成功在原告住所地立案,并迅速采取保全措施,最终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顺利收回全部工程款。本案为处理涉及多方主体的复杂商事纠纷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一、案件背景
委托人北京H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H公司”)与上海J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上海J公司”)就石家庄某工程项目达成合同合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上海J公司提出在广西新设立广西J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广西J公司”),让H公司与广西J公司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上海J公司代付了首期工程款。在工程完工后,两家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在H公司催要下,广西J公司支付小部分工程款。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
合同相对方广西J公司为空壳公司:广西J公司系上海J公司发起设立的新公司,虽为合同签订方,但无实际资产,即便胜诉也难以执行。虽然后期可以追加其股东上海J公司,但诉讼路径漫长,耗费成本高昂。
仲裁条款阻碍:合同明确约定仲裁,无法将有支付能力的上海J公司加为被申请人。
二、分析思路
面对僵局,韩艳艳律师并未局限于合同文本,而是深入剖析了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
穿透合同相对性:我们发现上海J公司深度参与了合同的谈判和履行过程,是实际的合同相对方或债务加入方,应为共同债务人。
寻找法院管辖连接点: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H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即为合同履行地,密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此举成功绕开了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评估财产保全可行性:上海J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密云法院立案后,可迅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财产保全。
虽然直接向上海J公司发起诉讼有败诉的风险,但是经过分析上海J公司的具体经营状况,该步“险棋”如可以顺利立案保全,或能促使上海J公司调解。
三、诉讼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制定了“三步走”的诉讼策略:
精准锁定被告与管辖法院:以上海J公司为被告,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果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起诉的同时,立即向法院申请对上海J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密云法院立案庭与执行局高效联动,迅速完成了对上海J公司账户的冻结。
以打促谈,高效调解:在财产被保全后,上海J公司主动寻求和解。在密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H公司很快便收到了全部工程款项。
四、律师建议
本案的成功,为处理类似商事纠纷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合同签订阶段的风险把控至关重要
与实际相对方直接签约:在交易过程中,尤其是存在转包、分包或关联公司操作的项目中,务必与实际进行业务对接、确认工程量及付款的“实际相对方”签订书面合同。这能从根本上避免因合同主体与实际履约主体不一致而引发的管辖、责任承担等法律风险,确保维权路径清晰、直接。
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或“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避免使用“守约方所在地”等模糊表述,此类约定因起诉时无法确定守约方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警惕“仲裁陷阱”:对于标的额不大、事实清楚的纠纷,仲裁程序可能因一裁终局、费用较高、执行不便等劣势,反而不利于债权人。
明确约定维权成本: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采取诉讼/仲裁方式维权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保全费、担保费、差旅费等全部维权成本”。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律师费等维权成本的请求。
2.灵活运用法律工具突破程序障碍
当合同相对方为“空壳公司”时,应积极寻找实际参与合同履行的关联方,通过“债务加入”“表见代理”等法律理论,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当存在仲裁条款时,可通过另寻诉讼途径、追加当事人等方式,将案件引入诉讼程序。
3.财产保全是制胜法宝
在商事诉讼中,“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是最大的痛点。一旦确定对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毫不犹豫地申请财产保全。这不仅能防止对方转移资产,更能成为迫使对方和解的最有力筹码。
4.专业团队的价值
建设工程与装饰装修领域的纠纷往往法律关系复杂、专业性强。选择一支既懂法律又懂行业的专业律师团队,能够精准识别风险、制定最优策略,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也特别感谢密云法院的高效司法服务。
本案中,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展现了极高的司法效率和专业的审判水平。从2026年1月16日提交立案材料到保全,到2026年3月16日开庭达成调解,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为当事人提供了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为优化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

韩艳艳律师,北京市京师(通州)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京师全国公司委理事,京师全国刑事委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北京市通州区律协企业合规与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中心调解员。
韩艳艳律师10余年深耕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与刑事辩护,在刑事领域,专注于金融从业者、创业高管等群体涉及的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为客户提供“刑民一体化”服务,多次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最优结果。在商事领域,擅长处理企业运营中的高频争议,包括公司控制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复杂合同纠纷等案件,帮助多家企业成功挽回巨额经济损失。
擅长领域: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犯罪控告与辩护、私人律师服务
执业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保利大都汇T3号楼19层1905
部分案例:
(一)商事案件
1.某公司股东的股东刘某被追加为被执行人,需在2000万元范围内对该公司不能履行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帮助该股东避免千万元债务;
2.天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刘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北京某国政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收回公司控制权;
4.北京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绕过仲裁管辖约定的空壳公司找母公司追回欠款;
5.江苏连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玉门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追回欠款和违约金;
6.盐城市苏化工业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追回欠款和违约金;
7.北京某公司与北京大学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减损50万元;
8.北京华源热力有限公司欠款清收项目,清收欠款3000余万元;
9.北京姚某与北京山姆大叔环球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追回加盟费;
10.北京某飞行员房屋买卖(迁移户口违约金)合同纠纷案——支持违约金;
(二)刑事案件
1.北京某企业家涉“居间型”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
2.北京韩某因涉某影视公司系列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
3.北京雷某因涉某系列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
4.北京郑某因涉资格证培训公司系列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
5.北京周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不予批准逮捕;
6.河南某混凝土企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不予批准逮捕;
7.湖北曲某涉“两卡类”诈骗案——不予批准逮捕;
8.北京某互联网公司技术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起诉;
9.北京某公司职员彭某盗窃案——不起诉;
10.河北衡水某粮食局局长张某贪污受贿申诉案——再审当事人获减刑6年6个月;
11.兰州某企业家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回重审后当事人获减刑1年;
12.内蒙古某企业家许某虚假诉讼案——发回重审后减刑1年6个月零23天;
13.天津某基金公司高管冉某涉500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缓刑;
14.河北张家口企业家王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缓刑;
15.河北某粮仓企业张某骗取银行贷款案——减轻、从轻处罚;
16.大连某某恶势力团伙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检察院阶段摘除“恶势力”标签。